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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章程
2004年11月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七章 附 则
第七章 附则

    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    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    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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