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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章程
2004年11月
第一章
总 则
第二章
业务范围
第三章
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四章
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五章
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章
章程修改
第七章
附 则
第七章 附则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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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中华医学会
2005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CIMF 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