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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章程
2004年11月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七章 附 则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    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    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    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    (三)基金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    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,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    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
    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;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   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:
    转由其他性质一致、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。
    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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