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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章程
2004年11月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   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    (一)募集资金,接受捐赠。
    (二)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或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,包括组织各种国际医学交流活动; 接待来访的医学团组或个人;承办各种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医学技术设备展览等。
    (三)选派出国人员进修或技术合作;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或合作研究; 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,支持或资助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会议。
    (四)基金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医学交流和资助国内的奖励活动,包括:
    1. 组织医疗队到老革命根据地、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开展医疗卫生及讲学活动。
    2. 以捐赠人意愿资助方式,为基层(农村)培训医务人员。
    3. 组织全国性的义诊活动。
    4. 设立各种专项基金、奖学金,开展奖励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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