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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章程
2004年11月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七章 附 则
第六章 章程修改

    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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